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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法律说了不算,公证说了才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惠铭生

  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新京报》1月16日)

  倘若谁说:“我不打你骂你,不伤害或者杀害你,你要不信?我们去公证去!”我们肯定认定他精神有问题。为何?因为打人骂人或者伤害人杀死人,都是一种违法犯罪,有关法律规定得明明确确,假如去公证,那不是让人笑掉大牙的笑话吗?但是,成都市出现的这起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承诺,就是很典型的不是笑话的“笑话”。这个“笑话“到底嘲讥了什么?

  首先,公证不拖欠工资嘲讥了社会诚信。面对成都市那家保洁公司的老板,面对职工的不信任,苦口婆心的解释,员工不听;对天诅咒发誓,大家都认为他在“演戏”。最终,面对铁心辞职的职工,老板无计可施,被迫走上公证机关寻求公证。不拖欠工资,竟要靠公证,说明当今社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

  其次,公证不拖欠工资嘲讥了法律。用人拖欠工资当老赖,是一种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得很明确,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是刚性的,带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是借助国家机器强制公民和法人来遵守法律。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其作用与约束力,公证机关的公证根本无法企及,不能相提并论。但是,今天用人单位不拖欠劳动者工资,竟凭靠公证机关的公证来维系。几部庄严的法律,其社会信任度与“效力”竟抵不过一张一份薄薄的公证书,这是法律怎样的悲哀啊!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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