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遏止“跨流域污染”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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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21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1月16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广东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交接端面水质达到规定的目标”,并规定地方政府在发生跨区域河流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报”各级有关部门。 广东省环保局局长李清表示,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开发加快,人口
草案同时规定,因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人民政府,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