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公众责任险拟推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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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21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丁荡新上午10时报道今天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由市政府提交的《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条例》(修订案)规定我市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并明确禁止销售和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实施,但该条例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在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受到很大困扰,有必要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加强对两区燃气的
《条例》(修订案)设立了燃气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查处“黑气”的行政强制措施、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和燃气器具市场管理、燃气运输车辆的管理等四项制度;明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增加了区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委托执法的内容。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修订案)规定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并对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燃气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便民服务点的条件分别予以规定。 《条例》(修订案)对燃气企业、燃气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分别提出了安全要求,规定在我市“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器具的规范,并且明确禁止销售和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等不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