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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拒不撤出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34 新京报

  新老物业交接指导意见下月起施行,新物业强行接管将担责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在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原物业拒不撤出,或新物业强行接管、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出现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该企业资质将被停止,并限期整顿。昨天,北京市建委网站发布《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新老物业”交接过程进行规范,该意见将于2月1日起施行。

  选新物业须提前3月告知

  《意见》指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续约,或选聘新物业。与原物业续约的,业委会应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完成合同续签工作。选聘新物业,业委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

  在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没选聘新物业,小区出现无物业状态时,街道办、居委会将和区县建委,可组织物业临时代管。代管期间,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原物管合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新老物业交接要确定时点

  《意见》要求,业委会、原物业和新物业应就交接时间、内容、查验,交接之日前后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物业承担。在原物业撤管前20日,业委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建委、居委会和街道办。

  原物业撤管前,应向业委会移交多项材料,业委会再移交给新物业。此外,原物业撤管时,应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的各种能源费、押金,以及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移交给新物业。属于业主的物管用房也要移交。

  违规者行为将被通报

  《意见》还强调,原物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拒不撤出,遇到此类情况,新物业和业委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强行接管。

  原物业拒不撤出、新物业强行接管,给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项目交接过程中,原物业拒不撤出项目,或新物业强行接管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出现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北京市、区建委将对企业行政处罚,停止该企业资质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同时,建委还将企业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和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警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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