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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为“法律条款”做公证是出荒诞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李天文是成都一保洁公司的老板,1月14日上午,他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化解了一场员工信任危机:公司的两位部门经理担心工钱不保,准备辞职,李天文怕此举波及数百名保洁员而诅咒发誓,但还是被属下疑为“演戏”,李遂与员工签订“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见1月16日《新京报》)

  通过公证表诚意,李天文可谓“敢为天下先”,这一做法也实在不多见。但本人实
在不敢为之叫好。

  说实在的,对于李天文的良苦用心、情急之下的举动,本人深表理解。因为,耳闻目睹了太多的人为欠薪所困、以及讨薪艰难、讨薪无果甚至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后,大凡当老板的,确实有可能被员工当做潜在的“老赖”。在这种情况下,从未拖欠过员工工资,从没想过要当“老赖”的李天文,为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清白,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情况下,想到了用公证的方式以解除员工的疑虑,其诚心可贵。

  不过,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角度看,这一招术却透着被逼无奈的悲哀。更为可笑的是,公证处为李天文和他的员工们所做的,竟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这一公证内容,我们“似曾相识”,因为我国《劳动法》中有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东西,居然还要拿到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让人相信,这样的事无论如何都不可思议。

  法定的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经过了公证,李天文和他的员工才放心了、高兴了。难道这事就这么完了吗?没有,因为,在我看来,这事让我们的法律蒙了羞、遭到了戏弄———庄严、神圣、权威的法律条款的信用,竟然不敌一纸公证的分量!这背后一定有着值得我们深思的东西。

  试想,如果现实中,经营者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法律条款,如果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再成为一些地方的顽症,那么,上述这一幕为“法律条款”做公证的荒诞剧又怎么会上演呢?

  在我看来,对严肃的法律条款本有规定的行为再行公证,是一些法律条款在现实中软弱无力所结下的恶果,是对国家法律本应具有的强大保护力、约束力的一种嘲讽。其最大的荒诞之处在于:当法律本身的效力都打了折扣之后,公证的作用又能有多大?

  有人说,无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我们不要忘记著名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告诫: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我希望,我们身边所有的法律都能拥有其应有的尊严,任何类似公证“法律条款”的荒诞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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