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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安装东芝电梯咋变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1:34 现代快报

  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明明写着安装的电梯是“东芝”,结果却成了“GFC”。南京市白下区科巷都市名园27位业主联合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更换大楼内的三台电梯。近日,白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合同约定电梯标准

  王军(化名)是都市名园的业主,也是27名原告之一。2003年,王军和都市名园的开发商———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第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白下四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了其中一套位于9层的住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63万余元。

  “都市名园高达28层,当初我在购买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就是电梯问题。”王军告诉记者,他曾特地就电梯问题询问过开发商,当被告知大楼即将安装的是东芝电梯时,他放下了心。而且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双方就电梯标准作了约定。王军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契约,其中公共配套设施一栏中约定电梯的标准为“东芝(合资)”。

  2004年初,王军和其他业主一起搬进了新居。但是他们却发现,电梯并不是合同中所约定的“东芝”,而是“GFC”。

  为此,王军等联合都市名园的27名业主,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如何理解电梯标准

  近日,白下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该如何理解合同中所约定的电梯标准———东芝(合资)。

  被告代理人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诺,因为“GFC”电梯是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而上海这个公司则是日本东芝公司与崇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中方提供土地的中外合作企业。这一企业制造出来的电梯当然是合资的东芝电梯。

  但原告认为,他们理解中的“东芝”是一种品牌,而不是什么厂家,好比到商店去买烟,顾客点名要“南京”,售货员总不能因为“梦都”也是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商品,就把“梦都”塞给顾客。所以,这些业主希望,开发商在大楼内安装的电梯上面应该注明的是“东芝”品牌,而不是其他。

  经过一天的庭审,白下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快报记者朱俊骏马乐乐实习生陈晶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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