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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用房交易税收可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3:08 重庆晚报

  

个人自用房交易税收可优惠

  昨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对个人自用房交易,给予税收优惠;但限制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

  王力说,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是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一项新的
税收政策,而是早有税法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现行的对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优惠的规定,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惟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的时候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王力认为,在研究当中政策的导向应该是这样:就是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我们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是要加以限制。

  王力表示,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但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条件还不够。目前正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估试点。

  王力认为,开征物业税,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正在研究按照国际的惯例,应该按评估值来征税,如果按照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技术问题和征管问题还很多。

  据新华网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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