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刊物大肆敛财 假记者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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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3:14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昨日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本报2005年9月24日曾报道)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祝万祥、吴正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6年。该犯罪团伙其他人员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祝万祥在香港创办《中华新青年》杂志社后,未经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并任命吴正有为《中华新青年
2005年5月以来,吴正有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万元;在7月期间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万元、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的3名丽华村村民,但未能得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