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市县领导不作为造成重大车祸将被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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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4:04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记者 黄琳)今后,因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造成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相关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可能会被免职。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已经出台,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各区域的道路安全,并通过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让那些玩忽职守的地方官员没有借口免责。据悉,这是首次将道
根据规定,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将采取快速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必须马上通报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还要进行行政责任调查。 此外,规定中首次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事先排除道路交通隐患,或者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伤亡人数,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甚至阻挠事故处理工作的,将受到记过甚至被撤职的处分。如果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规定还提出,如果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调查中有包庇现象发生,包庇者也将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