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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6:3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杨海峰)企业须按农民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沈阳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凡与沈阳用工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就业中断可一次性返还

  《通知》要求,在沈从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须按农民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当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将可像城里人一样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是一个长年流动的群体,要求他们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的要求不尽合理。

  沈阳市政府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予以保留,但是得继续计算利息,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还可以接续。

  农民工将可享受医保

  《通知》同时透露,沈阳还将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凡与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即使未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沈阳市政府强调,尚未参加医保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对所使用农民工的保险责任。

  据介绍,目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今年沈阳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农民工就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方案。

  我省有关专家表示,保障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权益,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种主要标志,也是缩小城乡差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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