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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和利益分配生矛盾 内蒙古1学院院长雇凶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6:41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原院长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间,被害人武某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该学院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
张明德与武某、刘某之间产生矛盾,后武某、刘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原任职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忌恨。2001年7月间,张明德与无业人员王韵虹共同预谋,由王韵虹找人将武某、刘某“做了”,张明德给王韵虹20万元。后王韵虹同女友金某将此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20时许,王韵虹用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武某,将其骗上自己开的越野车后,将武某杀害。之后,王韵虹将尸体拉至赛罕区河西公司河西路一树林内,用石块击打尸体头部数下,后抛尸于一迁走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王韵虹作案后先后潜逃至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在云南省丽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德因工作矛盾与他人产生积怨,遂起杀人之念;被告人王韵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行凶杀人,且手段残忍,杀人后掩埋尸体,毀灭证据,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28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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