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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泡澡溺水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6: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中院昨判定:相关宾馆承担35%责任

  一员工在醉酒后溺水死亡,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父母将儿子单位和他就餐的宾馆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终审宣判:被告成都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的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8338.5元。

  据了解,李某系成都一医疗技术开发公司驻外地员工,去年2月4日,李按公司安排与其他12名员工返蓉。当晚,在成都某宾馆吃团年饭后,公司领导安排员工们在宾馆附一楼泡温泉。该温泉水深1.2米,池边按规定设有警示标志,也未配备医务室和医务人员。

  晚上9时许,同事们发现醉酒后的李某横躺在温泉浴池内没了动静,后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身亡。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系醉酒后溺水死亡。

  事发后,宾馆向死者家属支付现金1.2万元。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不幸溺水身亡,他所在的公司和就餐的宾馆都应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未果,李家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和宾馆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无视自身健康原因,不但饮酒且在酒后泡温泉,应自己承担65%的主责。宾馆对事故的发生及李某的不能及时获救埋下安全隐患,应承担35%的次要责任。李所在公司不应担责。

  一审宣判后,李的父母认为宾馆应承担主要责任,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经合议作出成都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责任的判决。

  王鑫程敏苹记者庞山岚实习生陈东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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