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同学买票”是倒卖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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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6:5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武玉杰的行为是否属于“倒卖火车票”并涉嫌犯罪?警方和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武玉杰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因为他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倒卖车票的数量和金额比较大”。 虽然,应当承认,武玉杰代买车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且购票数额也确实比较大,但笔者仍然倾向武玉杰所在学校的看法,“给同学代买车票的行为应该与票贩子区别开来”。
我们知道,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依据。事实上,根据不久前铁路部门出台的规定,“倒卖车票”被定义为:“单位或个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侵害旅客群众利益的行为”,显然,这里的“侵害旅客群众利益”说明的正是倒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武玉杰代买车票是否具有上述“侵害旅客群众利益”的社会危害性呢?至少,从目前报道提供的情况看,我们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当然,和正式代售点不同,武玉杰并没有正规的代售营业资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也不妨说他是违法的,妨碍了前者的利益,但即便如此,这与无照经营和涉嫌刑事犯罪的“倒卖”,性质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笔者认为,打击倒卖车票固然非常必要,但铁路部门更要看到车票买卖所产生的社会客观影响,如果是真正的“黄牛党”,当然要严厉惩处,但对于类似武玉杰这样同学间的互助性质,又并无实质性社会危害的代买行为,则没必要大动干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