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司机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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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0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1月17日讯(记者 许欣)今天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中小学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强调,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司机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要对接送学生的
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要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熟悉行驶路线的驾驶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