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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司机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0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1月17日讯(记者 许欣)今天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中小学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强调,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司机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要对接送学生的
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不能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要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熟悉行驶路线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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