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宣判假记者敛财数百万案 主犯领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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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 |||||||||
新闻追踪 本网丽水1月17日电 郑锐 朱乐 记者李建平 陈东升 备受关注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今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5000元;其他5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免予
法院查明:2002年8月,被告人祝万祥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华新青年联合总会有限公司,创办《中华新青年》杂志社,自任社长,之后,其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招聘人员,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被告人吴正有与祝万祥结识后,于2004年7月与祝万祥在北京签订协议,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聘用吴正有为特刊部总编,潘春雷为副总编,聘用王贤勇、周章明为丽水、诸暨采编部主任,聘用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 该团伙自行设计、刊印假记者证200余本,分发给特刊部的工作人员,借此以帮助单位、企业或个人宣传为名进行非法活动。2003年至2005年7月间,祝万祥等以杂志社名义先后举办“三新论坛”、“全国十大民营企业家”等活动以及以为企业刊登宣传资料为名收取钱财。直至案发,该团伙涉案52起,涉案金额近3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