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环境应急坚持属地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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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25 中国环境报 | |||||||||
吴玉萍 本报讯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日出台,提出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不同,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根据“预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甘肃省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
“预案”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原则,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提出各类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上报时间做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