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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给予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27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1月17日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介绍我国2005年税收工作情况及2006年工作安排。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说,现行的对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优惠的规定,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惟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的时候是可以免个人
所得税的。当然,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方面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的研究。在研究当中政策的导向是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国家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是要加以限制。

  物业税处酝酿阶段

  对于各界炒得沸沸扬扬的物业税究竟何时开征,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

  他说,从对不动产征税的现状看,在房地产的拥有和使用环节,对外资单位、外籍个人和内资单位、中国公民分别只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且征收的范围也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我国对外资单位和外资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对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征收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之后的余值或者是租金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的面积和适用的税额来征收的。除此以外,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还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这样就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和地分设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基还比较窄,对房地产征收的税费比较多等问题。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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