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改革损害公民权益将进行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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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44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普德法) 开全国先河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去年11月提交审议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相关规定引起或赞或弹两种不同意见。昨日,修改之后的《条例(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规定仍得到保留,但明确“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去年11月17日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12
此次修改仍保留了这一规定。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在作相关说明时解释说,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保留这项制度十分必要。“况且,对有关人员个人免责,并不等于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陈涤表示,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仍然要追究,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除了保留宽容失败者规定,《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予补偿规定,以鼓励改革创新。《条例(草案)》增加了“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条例(草案)》还提出:“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针对委员提出的应添改革创新社会评估机制《条例(草案)》也采纳了相关意见。 另,记者从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获悉,今年深圳市公安机关将实施“五大工程”,建立打黑除恶预警机制,集中打掉一批涉黑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