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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农民工追回欠款5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0:3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为使外来务工人员顺利拿到工资,早日回家过年。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近日组织民警奔赴省外,集中清理了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拖欠工程款案件,为申请人追回欠款55万元。

  2000年至 2001年期间,李伟刚、刘文义、刘凤山、雷会成,格尔木市泰龙建筑器材租赁站、西宁市龙泽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分别起诉江苏省盐成
宏厦集团公司,要求江苏省盐成宏厦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和劳务工资。案件申请执行后,因该公司在格尔木项目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法查明其他财产来源,使得执行工作一度中止。

  随即,格尔木市法院将这6起案件集中执行,办案法官在滨海县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得知江苏省盐城宏厦集团公司自1998年至今因经营状况不佳,早已负债累累,名存买亡,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办案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得知,1996年宏厦集团成立之始,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由“滨海县自来水公司、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滨海县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加入宏厦集团公司,成立紧密型企业,但3个公司只是行政意义上的联合,实际并没有投入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共办单位对共同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共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投债务”。找到新的执行线索后,办案法官立即依法追加滨海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滨海县自来水公司改制形成)、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6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作者 赵仰池 严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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