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村干部为逃债炮制“离婚”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0: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阜南讯阜南县一名原行政村干部怎么也没想到,原以为天衣无缝的离婚逃债计划,竟然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不得不将这笔款项交还给13户村民。

  据介绍,今年50岁的代某,原系阜南县某村村干部。早在1996年初,因修铁路占用该村土地,代某利用职务之便领取了该村18户村民的铁路占用补偿费84000元。之后,代某与
18户村民签订了还款协议,分3年3次还清。协议履行至第三年,代某便不再还款。未得到还款的13户村民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代某偿还13户村民借款19987.50元。然而,此案执行过程中,代某便不见了踪影。同时,代某声称,他已经与妻子离婚。

  2001年8月底,13户村民申请执行后,阜南法院执行干警便开始了艰苦细致的调查找寻工作:到房管部门调查有无其夫妻名下的房产;多次到代某及其亲友家找寻代某……但是,几年中无数次的努力均无结果。

  日前,申请人发现了代某的行踪。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代某家中,但代某仍不见踪影。代某妻叫嚷着:你们不要到我家来,我跟他离婚了!问其离婚手续,代妻拿出一张离婚协议,协议中除了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外,还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城关镇某处的门面房一间和住房两小间(未经房管局登记)及家用电器归其妻所有。协议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之后,充满讽刺意味的一幕出现了:正当执行干警转身下楼时,迎面却遇上了刚要上楼的代某。当此之下,执行干警立即将代某予以司法拘留。

  在法院,执行干警指出,代某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转移其共同财产,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如果其经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其行为便构成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在事实面前,代某终于认识到其后果的严重性,找人担保托人做申请人工作。善良的13户村民念及乡邻关系再次谅解了代某,与代某签订了和解协议。截至目前,代某及其担保人已还款14000元。(许玮 傅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