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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税收有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北京上午电 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会议上透露,在研究房地产税收政策上,导向是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是要加以限制的。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昨天表示,现行的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普
通住房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唯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时免个人所得税。

  同时,王力表示,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技术问题和征管问题还很多。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昨天也表示,物业税是一个新的税种,创立物业税的难度非常大,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测算和准备当中,他估计物业税的出台最早也要到“十一五”的后期。

  对于开征物业税的意义,王力表示,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按照国际的惯例,应该按评估值来征税,如果按照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还很多,条件还不具备。

  他透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估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创造征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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