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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3:54 公安部网站

  近日,公安部正式出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规范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推动公安机关鉴定工作法制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举措。

  “两个办法”设置了公安部和省级两级登记管理部门,规范了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登记申请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两个办法”严格执行人大《决定》有关规定,明确划分了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取得鉴定资格方可开展鉴定工作,并制定了资格申报、审定、授予、延续、变更、注销以及管理监督与违规处罚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程序上确保依法设立、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

  “两个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必须设立规范实验室,配备相应仪器设备,采用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实行科学管理,施行考核、监督与处罚措施;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登记条件,遵守执业纪律和登记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要求所在公安机关给予鉴定业务经费保障。这些要求对促进公安机关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动公安机关鉴定事业发展,提高鉴定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为确保将《决定》和“两个办法”有关精神落到实处,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无偿为社会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检查、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

  公安部将全面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依法开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鉴定机构基础设施,优化检验鉴定仪器设备,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行对鉴定工作的科学管理,规范鉴定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技支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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