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专修学院院长雇凶杀人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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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6:39 光明网 |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间,被害人武某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
2001年9月3日,王韵虹将武某杀害并抛尸。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在丽江抓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