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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专修学院院长雇凶杀人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6:39 光明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间,被害人武某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
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某、刘某之间产生矛盾,后武某、刘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张明德的记恨。2001年7月间,张明德与王韵虹共同预谋杀害武某,张明德给王韵虹20万元。

  2001年9月3日,王韵虹将武某杀害并抛尸。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在丽江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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