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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原建设副局长辩称捐出部分受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6:53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继原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亚泉受审(详见本报14日《泉州新闻·社会》版报道)后,泉州市城西环路拓改工程腐败案又一官员,原泉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建设系统党委书记陈桂生被推上被告人席。

  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陈桂生一改在侦查过程中交代的“拿出10万买商品房,其他1.5万用于家用”这一说法,辩解其曾将赃款中的5万元捐给泉
州市人民政府某机构。该案择日作出判决。

  指控

  涉嫌受贿11.5万

  公诉机关指控称,陈桂生在担任泉州市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分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3年9月23日,福建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某,获悉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即将动工,找到陈桂生,请求直接承包该工程的安置房工程。在陈桂生的授意下,福建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标后中标,工程合同价款分别约为990多万元和1028万元。作为感谢,两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先后在陈的家中、办公室,各3次送给陈6万元、5.5万元。

  去年11月中旬,陈向泉州市纪委投案,并交出3万元赃款。

  辩解

  送钱来不及拒绝

  对于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陈桂生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陈桂生表示,苏某和吴某送钱的时候,都是扔下钱就走,很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拒绝。

  陈的辩护人则称,陈桂生是个爱面子的人,也很仗义,就是这一点害了他。陈桂生和送钱者是多年的朋友,而且他们送钱的时候,都是在春节前,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的,所以陈就收下了。同时,在安置房工程招标的过程中,陈选择这两家获得有建筑行业最高奖的建筑公司,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高质量,加快工程速度。因此,陈桂生在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不管陈是在工程实施前收了钱,还是工程中收钱或工程后收钱,只要收钱和两家公司中标之间形成因果关系,陈就构成受贿罪。

  焦点

  涉案金额是多少

  庭审中,陈桂生提出,去年6月份,他曾将赃款中的5万元捐给泉州市人民政府某机构。出示了收款收据,陈的辩护人认为,陈受贿的金额是6.5万,而不是指控的11.5万元。

  辩方的理由是,有收据为证,且陈当初把这笔款项缴纳给这一机构时,已向该机构有关人士明确说明了5万元的来源,像“向政府机关自首也算自首”一样,只能说受贿了6.5万元。而对在侦查机关“拿出10万买

商品房,其他1.5万用于家用”的供述,陈桂生解释说,这是因为出事后,心里很着急,所以交代的不够准确,而捐了5万元的事才是真的。

  公诉人对此种说法进行了反驳,捐出的5万元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来自赃款,即便这5万元确是赃款,也应视为使用赃款的一种方式。

  陈桂生有没有立功表现,成为法院庭审的另一焦点,控辩双方也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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