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企低开出口发票最高被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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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 |||||||||
三个月后 情节严重者3年内禁止对外贸易 早报讯(记者林可)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外经局获悉,今后,泉州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如果低开出口发票将受到重罚,最高可罚3万元;若情节严重,将剥夺该企业3年内从事
据泉州市外经局外贸科透露,商务部近日发布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将于三个月后正式施行,是首次对开具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这种行为即被认定为低开出口发票。”外贸科有关人士解释称,目前对外贸易领域中以低开出口发票等形式出现的商业欺诈现象十分严重,该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 接到四类举报,商务部将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企业或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商务部还规定,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将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而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