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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弱妇孺过马路汽车要停车让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23 深圳晚报

  广东通过道路交通条例

  老弱妇孺过马路汽车要停车让行

  据新快报报道人撞车车主不用赔,老弱妇孺过路机动车要让行,电动自行车是否开禁仍由各地自定,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交通事故伤者……经过三次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昨日下午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

  行人故意撞车车主可不赔偿

  受过“撞车族”困扰的机动车主可在新规中看到希望:规定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机动车一方事故责任,在原有的基础再次减轻,如果有特定条件,机动车一方甚至可以不赔!

  “保护行人”明确事故责任

  新规中按照《交通安全法》中“保护行人”的原则,主张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的精神。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等的责任作了明确: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1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

  “有偿选号”终未重出江湖

  出于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募集资金,同时满足部分人对吉祥号的需求的原因,有偿选号的规定曾一度被写入一审《草案》,但在二审《草案》中被全部删除,这意味着“有偿选号”最终未能合法化地重出江湖。专家称草案通过法规来规范有偿选用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存在着法规对思想、观念的规范与导向问题。

  喷抹车牌最高罚款200元

  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利用高科技逃避公安监控的现象,新规中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用于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违者罚款200元。

  电动自行车上路要登记

  曾一直被指要待该《条例》最终决定的广州电动车是否开禁的问题已基本有了定论。新规中相关规定表述为:“地及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子眼”要“公开”执法

  新规中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作出了规定,要求这类设备的设置,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等规定。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立道路限速标志。”

  遇老弱妇孺过马路要停车

  经过一审二审中的多番讨论修改,新规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老弱病残应停车让行。据悉,这将为今后处理类似交通事故提供依据。今后在机动车撞到上述过路行人的事故中,违反规定的司机将在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加重处罚。

  医院不能拖延救治事故伤者

  新规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廖颖谊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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