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在线:企业规章制度不能有悖劳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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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 通讯员吴懿斌)1月17日,海南省文昌市文昌城基供水有限公司的职工向记者反映,他们公司近期制定的请假制度规定,公司只要认定员工请病假时持有的医院诊断证明不真实,就要停发当月的工资、奖金及其它待遇,甚至除名。对此,员工们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出台应有职工代表参与,现在这项请假制度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值得商榷。 据该公司员工陈先生称,文昌城基供水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文昌市自来水公司,去年
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公司董事、办公室主任林先生。据林主任介绍,公司出台这一规定是董事会的决议,目的在于规范对员工的管理。《劳动法》有规定的就按照《劳动法》办,《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公司就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处罚的目的也是为了让员工不出过错。 对此,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哪个单位都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但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有职工代表参与;认定员工请病假所持的诊断书内容是否真实,也不是单位说了算的,需要权威部门的认定,即使诊断书的内容与劳动者所患的病情不符,那也是医院的过错,责任应该由医院来承担,公司这样规定是错误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