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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在线:企业规章制度不能有悖劳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 通讯员吴懿斌)1月17日,海南省文昌市文昌城基供水有限公司的职工向记者反映,他们公司近期制定的请假制度规定,公司只要认定员工请病假时持有的医院诊断证明不真实,就要停发当月的工资、奖金及其它待遇,甚至除名。对此,员工们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出台应有职工代表参与,现在这项请假制度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值得商榷。

  据该公司员工陈先生称,文昌城基供水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文昌市自来水公司,去年
12月改制为现在的股份制企业,对员工重新进行招聘上岗,并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如按公司新的员工请假制度,持不真实的医院疾病诊断书请病假,公司一经查实,请假3天以内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各种津贴,当月的各种保险金全额由个人交;请病假3天以上5天以内的停发一个月工资,当月各种保险金全额由个人交;5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10天以上的作除名处理。他说,单位不能认为诊断书所写的情况不实就处罚人,如果医生诊断不准,也要员工来负责任?公司这样做对员工不公平、不合理。

  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公司董事、办公室主任林先生。据林主任介绍,公司出台这一规定是董事会的决议,目的在于规范对员工的管理。《劳动法》有规定的就按照《劳动法》办,《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公司就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处罚的目的也是为了让员工不出过错。

  对此,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哪个单位都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但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有职工代表参与;认定员工请病假所持的诊断书内容是否真实,也不是单位说了算的,需要权威部门的认定,即使诊断书的内容与劳动者所患的病情不符,那也是医院的过错,责任应该由医院来承担,公司这样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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