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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弱妇孺过马路,机动车要停车让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3:13 新闻晨报

  □廖颖谊

  据新快报报道,人撞车车主不用赔,老弱妇孺过路机动车要让行,电动自行车是否开禁仍由各地自定,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交通事故伤者……经过3次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日下午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广东拥有了一部既符合地方实情又能衔接国家大法的较细致的道路交通问题的规范文本。之前多个引起社会
各届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均一一有了最终定论。

  保护行人明确事故责任

  受过“撞车族”困扰的机动车主可在新规中看到希望:规定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机动车一方事故责任,在原有的基础再次减轻,如果有特定条件,机动车一方甚至可以不赔。

  新规中按照《交通安全法》中“保护行人”的原则,主张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的精神,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等的责任作了明确: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1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

  电动自行车开禁各地定

  曾一直要等待该《条例》最终决定的广州电动车是否开禁的问题已基本有了定论。新规中相关规定表述为:“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今后广州的电动自行车极有可能维持原来的禁令,据悉,按广州现行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者最少要被罚50元。

  路遇老弱妇孺要让行

  经过一审二审中的多番讨论修改,新规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老弱妇孺应停车让行。据悉,这将为今后处理类似交通事故提供依据。今后在机动车撞到上述过路行人的事故中,违反规定的司机将在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加重处罚。

  医院不得拖延救治伤者

  新规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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