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 收受财物635万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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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6:03 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8日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楚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6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胡楚寿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胡刚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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