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应立法禁止吸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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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6:16 今日早报 | |||||||||
实习生庄小蕾本报记者魏皓奋 早报讯杭州、宁波、温州、台州、金华、丽水、绍兴等地已颁布地方性法规或暂行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省人大代表沈志荣提出建议:在各级政府召开的会议中禁止吸烟,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被动吸烟危害更大 目前全球有13亿吸烟者,其中中国有3.5亿人,占吸烟总人数的1/3。烟草是全球第二个主要死亡因素,每年大约导致500万人死亡,在中国每年有120万人因吸烟而死亡,占全球与吸烟有关疾病死亡人数的1/4。科学证明,烟雾中含有焦油、砷、铅、汞等致病物质,被动吸烟者吸入烟雾受到的危害甚至高于吸烟者。 建议立法在公共场所禁烟 2005年2月27日,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第一部公共卫生国际条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正式生效。我国政府早在2003年11月10日就正式签署了公约,并积极为履约做准备。 建议认为,我省在经济建设已取得突破的同时,更应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政府因先作表率,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