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物业撤离”的示范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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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6:53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1月17日下午1时,十几辆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开进北京市东边的美然动力街区小区,几十名法官和法警监督小区新老物业工作交接。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强制物业公司撤离,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进行这样的强制执行。(1月18日《法制日报》) 对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怎么办?美然动力街区小区的业主们无疑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道路,通过诉讼来“炒掉”不满意的物业公司,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赶走死皮赖脸的物业
按理说,物业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选不选物业公司,选哪一家物业公司,这都是业主们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反客为主”,很多业主常常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行事。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使物业公司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特别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链的存在,让他们舍不得这块肥肉;另一方面也因为业主们集体维权意识不强,常常是握不成拳头,不懂得如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朝阳法院的强制执行,无疑增强了广大市民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的决心,因为它明确地告诉我们,所有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不光会对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予以强制执行,对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同样也会通过强制执行将其“扫地出门”。庾向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