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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错,别让车“受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7:51 大众网-齐鲁晚报

  乾羽

  1月18日《大河报》报道,石家庄市对于动用公车操办婚事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律按规定追究责任,凡操办婚事动用的公车,予以封存,情节轻微的,三个月后解封,情节严重的,半年后方可解封,对车辆超标超编的,一律没收。

  公车私用是一种影响恶劣的腐败行为。因此,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进行问责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一点上,石家庄市的做法是很正确的。但是,“封存公车”的规定,是不是有点因噎废食呢?

  众所周知,公车私用的本质是一种权力的滥用,与公车本身却没啥关系。从责任上说,违纪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公车;从属性上说,公车只是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并非滥用者个人的。因此,公车不应因为被私用而遭“封存”。

  当然,“封存公车”或许可以让相关责任人体会到没有车用的烦恼,并让他们因此认识到公车私用的严重性。但是,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加大对违纪者的处罚力度就可以了,又何必要封存公车呢?在追究相应的责任后,取消相关责任人一段时间的用车权,不也同样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吗?

  封存公车还可能产生公务不便、资产被闲置等浪费。因此,这种处罚方式是否合适,显然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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