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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23 潇湘晨报

  

立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迅速。(资料图片)记者 贺 琛 摄

  我省90%以上的企业没有捐赠记录,公益捐赠免税程序复杂。昨天,梁肇洪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湖南省实施?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骍办法》的议案,建议制定《
湖南省实施?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骍办法》,规范公益捐赠,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现 状

  90%以上的企业无捐赠记录

  据估算,我省90%以上的企业没有捐赠记录。梁肇洪代表指出,199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从总体上规范和推动了公益捐款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也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梁肇洪认为,目前,我省公共捐赠总量少,增长速度慢,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省慈善总会作为我省接受公益捐赠的主要单位,2004年收到的捐赠总额仅为1806.6万元。据估算,我省90%以上的企业没有捐赠记录。

  捐赠退税程序多达10项

  梁肇洪说目前公益捐赠存在多方面问题。首先免税程序复杂。国家民政部的有关官员为了解捐款免税的整个过程,特意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钱,经过10道程序,两个月的经历,终于拿到了50元的退税。这个过程之艰辛,体现出目前慈善工作方面的不足。

  梁肇洪认为,立法所要考虑的关键性问题,首先是进一步简化免税程序。

  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尚未理顺

立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梁肇洪认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欠规范。首先,政府角色错位。在组织上,我省现存慈善组织大的主体是政府举办的慈善组织,属于典型的“二政府”组织。在捐赠方式上,行政劝募是主导,主要通过单位对口扶贫、赈灾捐款等指令性劝募来进行慈善筹款活动。其次,政府与民间性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捐赠物资数目和去向要进行公示

  捐赠人对捐赠款物有检查监督权

  梁肇洪指出,要加强对公益捐赠事业的监督和管理。目前一些慈善组织的公信度不高,很大的原因是透明度不高。因此,要大力推行公示制度,对捐赠资金的筹措、捐赠项目的管理和资金的投向都要如实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把责任落到实处,杜绝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挪用甚至侵占捐赠资金;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禁止以“公益”为名,行“促销”之实,防止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现象的出现;禁止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变为变相摊派。捐赠应当遵循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捐赠人所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损。

立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立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梁肇洪撰写了《湖南省实施?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骍办法》的建议案。建议案指出,捐赠一经成立,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不再享有所有权,但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建公益项目有权直接或委托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检查,可以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湖南省捐建较大型公益项目的,捐赠人可要求命名或塑像纪念,捐赠人要求命名纪念的,应当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经省政府批准。

  本报记者 周华平 李柯夫 实习生 赵 杰 阳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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