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老幼孕残过街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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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31 法制日报 | |||||||||
本网广州1月18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任宣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大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及各方代表的仔细斟酌,于今天下午通过表决。 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交法实施以来,新法与现实案例的碰撞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关注。这部紧贴大众利益、涉及面广的地方性法规于2005年
《条例(草案)》每一次审议的草案都有较大的改动,先是细化了“机动车撞人”责任负担,出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并提出了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所得纳入社会救助金及对交警执法的适当“放权”“削权”。 一审草案补充了老、幼、孕、残等行人过街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提出不合理限速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质疑交通事故发生后,登记车主负连带责任等问题。 二审草案对多个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护行人的同时,机动车免责比例被进一步提高,同时对司机关注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有偿选号等问题做了重大修改。 三审提交的《条例(草案)》针对当前多发的社会现象,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不搞“一刀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被全部删除,医院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拖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电子眼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等细微之处。 广东人大代表普遍认为,这次《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的几次审议、几易其稿并通过,体现了立法的严肃性及代表们对社会、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