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须“公开”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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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45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通过,八大亮点构建广东交通执法新体系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通讯员任宣)人撞车车主不用赔,老弱妇孺过路机动车要让行,电动自行车是否开禁仍由各地自定,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交通事故伤者……经过三次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日下午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广东拥有了一部既符合地方实情又能衔接国家大法的较细致的道路交通问题的规范
八大亮点 一、行人故意撞车车主可不赔偿 受过“撞车族”困扰的机动车主可在新规中看到希望:规定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机动车一方事故责任,在原有的基础再次减轻,如果有特定条件,机动车一方甚至可以不赔! 二、“保护行人”明确事故责任 新规中按照《交通安全法》中“保护行人”的原则,主张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等的责任作了明确: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1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 三、“有偿选号”终未重出江湖 “有偿选号”的规定在二审《草案》中被全部删除,这意味着“有偿选号”最终未能合法化地重出江湖。 四、喷抹车牌罚款200元 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利用高科技逃避公安监控的现象,新规中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用于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违者罚款200元。 五、广州电动自行车料难开禁 广州电动车是否开禁有了定论。新规中相关规定表述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今后广州的电动自行车极有可能维持原来的禁令。 六、“电子眼”须“公开”执法 新规中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作出了规定,要求这类设备的设置,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等规定。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立道路限速标志。” 七、遇老弱妇孺过马路要停车 经过一审二审中的多番讨论修改,新规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老弱妇孺应停车让行。据悉,这将为今后处理类似交通事故提供依据。今后在机动车撞到上述过路行人的事故中,违反规定的司机将在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加重处罚。 八、医院不能拖延救治交通事故伤者 新规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