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可在厦当个体户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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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5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海峡西岸春来早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考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 市工商局昨下发《意见》规定,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潘宜平)继港澳居民之后,从即日起,台湾居民在厦
根据《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可以在厦门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此外,还可以申请设立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不得委托经营,也不包括特许经营。《意见》还规定,台湾居民在厦门开办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在厦门市的暂住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项目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资料。 厦门市工商局局长王和平说,工商部门将在各区局的办事窗口设立专门通道,为台湾居民在厦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发挥厦门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也有助于厦门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