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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涉嫌共同受贿百万元案重新审理安徽:四年前无罪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54 检察日报

  本报马鞍山1月18日电(记者吴贻伙) 安徽省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正处级)朱良钧与个体户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案,四年前法院未认定共同受贿罪。在该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下,该案今天在马鞍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继续。

  检察机关指控,朱良钧当年是马钢公司手握着年采购40多亿元原料审批大权的正处
级干部,潘明道原系马钢公司职工,1989年辞职后回上海做个体生意,但与朱良钧仍保持联系。朱、潘案件(本报曾作报道)由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先后侦查终结后,马鞍山市检察院分别于2001年9月、12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朱良钧与潘明道共谋,由潘明道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由朱良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马钢炉料公司安排供货计划、支付货款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由潘明道经手收受贿赂款,事后两人均分,其中朱良钧所得赃款由潘明道代为保管并为其支付个人费用。从1997年5月至2000年3月,朱、潘两人先后非法收受广州群华公司、上海江南物资经销公司等单位或个人的巨额贿赂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随后相继作出的判决中,对朱、潘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认定,朱良钧仅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潘明道则被宣告无罪。一审宣判后,马鞍山市检察院对两个判决均提出抗诉,并都得到了安徽省检察院的支持。2003年2月,该省高级法院就两案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全部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期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大和该市人大按照权限,先后提请其上级人大对两案进行个案监督,该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决定依法予以个案监督。

  涉嫌共同受贿达百余万元的案件被宣告无罪的判决,同时还引起了安徽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视和关注。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朱震刚、华岩介绍,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安徽代表团的30位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纠正错案的建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10名代表就此案提出了询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的建议下,代表们就案情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督办下,去年9月,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朱、潘两案的一、二审判决及裁定,决定发回重审。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马鞍山市检察院此后把朱、潘两案进行了并案重新提起公诉,并再次进行了上述指控。

  在今天的庭审中,应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的邀请,朱震刚、华岩、杨亚达、朱庆龙等11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高级法院亦派员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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