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规定老人孩子过马路汽车要停车让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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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52 海峡都市报 | |||||||||
N《新快报》供稿 本报讯 行人故意撞车,车主可不赔偿;老弱妇孺过马路机动车要让行;电动自行车是否开禁仍由各地自定……经过三次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日下午获广东省人大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老弱病残应停车让行。今后在机动车撞到上述过路行人的事故中,违反规定的司机将在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加重处罚。 条例还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车主与行人承担的责任赔偿比例: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1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