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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后不再给予购安置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5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挺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获悉,针对部分房屋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违规行为,本月中旬开始,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后,不再给予购买安置房。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只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公房安置
两种拆迁安置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个别拆迁人在拆迁直管及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时,存在着不按拆迁法规规定,擅自对房屋承租人实行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补偿,并给予按市场评估单价购买安置房现象。厦门市土房局表示,以后不论拆迁什么性质的房屋,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得再给予购买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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