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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26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近日,公安部正式出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设置了公安部和省级两级登记管理部门,规范了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登记申请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两个办法”明确划分了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项目的
范围;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取得鉴定资格方可开展鉴定工作,并制定了资格申报、审定、授予、延续、变更、注销以及管理监督与违规处罚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程序上确保依法设立、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两个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必须设立规范实验室,配备相应仪器设备,采用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实行科学管理,施行考核、监督与处罚措施;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登记条件,遵守执业纪律和登记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要求所在公安机关给予鉴定业务经费保障。

  据了解,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无偿为社会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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