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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律师遭遇“陷阱”成冤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1:4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应邀到夜总会和“当事人”见面的广州律师王先生,中途被“当事人”晾在包间内,支付了酒水、食品等冤枉钱1000多元。

  近日王律师接到律师事务所转来的外部咨询电话。打电话的邓姓男子声称其堂弟因贩卖毒品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希望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邀请王律师晚上8时在天河区某酒店见面,向其咨询案情并洽谈委托事宜。

  王律师如约和邓先生见了面,邓先生将王律师带到酒店三楼夜总会一间已经订好的卡拉OK包房,并让服务生送上了红酒和小吃。由于王律师不适应红酒,邓先生又点了一些啤酒和饮料。

  王律师回忆说,喝酒期间他几次询问案情,邓先生都借故推托,迟迟不愿进入正题。一直等到晚上10时许,已经不耐烦的王律师表示改期再谈。此时邓先生声称另有朋友到了,要下去迎接,请王律师在包间内稍等。自此一去不返。

  可是包间发生的费用还没有埋单。无论王律师如何解释,夜总会经理就是认准了王律师不放。直到支付了所有1212元的费用,王律师才得以脱身。

  王律师咽不下这口气,将夜总会告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夜总会辩解说,消费埋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王律师究竟和什么人一起消费,他们之间究竟什么关系,这与夜总会没什么关系。

  法官审理认为,既然王律师到夜总会消费,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夜总会依据市场规则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并没有过错。换句话说,即使要追究责任,王律师也应当追究骗子的责任。显然,王律师找人“算账”找错了对象。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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