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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美容卡险些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2:51 新闻晚报

  一些服务场所如健身俱乐部、美容美发院、洗浴中心、娱乐中心等,经营者以会员制、积分制等形式发售各种消费卡进行促销,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使消费者提前消费,其中一些商家采取了连锁加盟的形式,这些加盟店往往规模较小,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关门歇业,连锁加盟关系终止,预付款消费卡的风险便显现出来,由此引发的消费卡争议也呈快速上升之势。卢湾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由加盟店美容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美容店是加盟关系

  2004年12月,钱女士在浦东新区一门店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美容卡,当场取得贵宾卡及标有美容公司名称、地址、商标及品牌的BeautyCare各一张,BeautyCare面值栏有人民币3000元的记载,且在该卡上有12月31日付清的文字记载,并于当日试做了赠送的保养。

  2005年3月,钱女士发现该门店已关闭并重新招租,钱女士立即与该美容公司取得联系。美容公司却称从未向钱女士出售过美容卡,其在浦东的门店是该公司的一家连锁加盟店,不是其实际经营的,并且加盟方已经和美容公司终止了加盟关系。

  钱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只知道该处为美容公司浦东门店,而并不清楚加盟关系,美容公司并未在浦东加盟店内以公示的方式,张贴有关其和浦东门店存在加盟关系及终止加盟关系的书面材料,自己作为消费者只知道该处为美容公司经营的浦东加盟店,也根本不知道加盟关系的事宜。

  加盟店是独立经营

  美容公司认为自己与浦东门店系连锁加盟关系,门店仅仅使用美容公司的品牌、商标及店招,加盟店独立经营,且美容公司和浦东门店的加盟关系已于2004年11月终止,并要求加盟店告知顾客,拆除标有其商号、企业标识的营业灯箱,但不知道加盟店当时是否执行。因此,加盟店售出的美容卡应由加盟店负责处理,美容公司和钱女士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钱女士提供的BeautyCare上没有美容公司的印章,故无法确认钱女士已付了3000元。

  返还消费者3000元

  卢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女士作为消费者并不清楚连锁加盟关系,浦东加盟店经美容公司授权使用其商号及企业标识,而且在营业场所设置了其商号及企业标识的营业广告灯箱。同时钱女士在浦东加盟店购买3000元的美容卡时,当场取得了美容公司的贵宾卡及标有公司名称、地址、商标及品牌的BeautyCare各一张,所以钱女士与美容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美容公司与加盟店虽然于2004年11月签订协议书终止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但协议约定加盟店应于2005年2月之前拆除美容公司授权经营使用的商号及企业标识的营业广告灯箱,美容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加盟店在2004年12月之前,已拆除了标有美容公司商号及企业标识的营业灯箱,并以公示或其他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加盟关系已经终止。

  美容公司应当先行返还钱女士3000元,并可以此向加盟店主张相应的权利。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黄懿清 制图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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