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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获赔20万建设公司须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0:00 东南早报

  “厦大商业街”侵权案昨日宣判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云清)因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厦门大学将“厦大商业街”房产项目的开发商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思明区法院昨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厦门日报》、《闽南日报》上向厦门大学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厦大20万元。

  据了解,2004年起,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在漳州开发名为“厦大商业街”的房地产项目,并于2005年4月预售该项目商品房时,在宣传广告中使用“厦大商业街”、“厦大商圈”等用语。

  2005年5月,厦门大学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厦大诉称,“厦大”是厦门大学约定俗成的简称,2000年10月厦大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厦门大学”名称的商标注册,内容包括厦门大学名称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标识及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中未经同意使用厦大的名称,侵犯了厦大的名称权,厦大曾多次要求其停止侵害,但该公司未予以改正。为此厦门大学要求该公司立刻停止侵害厦大名称权的行为,并在《厦门日报》、《闽南日报》上公开道歉,同时索赔1194836.5元。

  昆仑建设公司辩称,“厦大商业街”项目的开发及销售均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该公司取得对该项目的开发及销售权,并就广告发布事宜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其对外宣传及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厦大商圈”是从地理角度进行命名,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权。

  法院认为,法人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厦门大学作为名牌高校,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其名称本身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厦大”是厦门大学的简称。“厦大”与厦门大学这一主体身份相联系,代表着厦门大学,同样可以成为厦门大学声誉和信誉的载体,成为厦门大学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因此“厦大”也应该纳入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昆仑公司在商业运作中未经厦大同意擅自使用“厦大”这一简称,以“厦大商业街”作为商品房项目名称,并在媒体、广告上使用“厦大商圈”等文字进行宣传,极易在社会上引起关于厦门大学的联想,混淆消费者的视线,已构成对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侵犯。

  经审理,法院判决,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应停止在该工程项目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厦大”的文字,并在《厦门日报》、《闽南日报》上向厦门大学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厦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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