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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慎对“联合签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在人代会上,经常可见这个代表应另一个代表的请求在其准备提交的议案上联合签名,因为按照规定,一份由代表个人领衔的议案至少有10位以上代表联合签名才能提交。

  每位人大代表都担负着为维护人民利益鼓与呼的重任,理应珍视手中的权力。一份议案就关系到群众的一份利益,尽管是不出于己手,但这一“签”也同样是在行使权力。只有自己对其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实赞同才能签上名字。倘若因为要给“熟人”面子,在心存
疑义的情况下签名,这就成了庸俗化的“帮忙捧场”;若是相互间达成“默契”,你给我的“签”,我给你的“签”,更有“变相交易”之嫌。这都是与人大代表所担负的神圣职责所相违背的。而在面对“联合签名”时,坦诚地说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看法,能便于其他代表及时完善、修改、补充。这看似不给对方“面子”,却是在忠实履行职责,不负人民重托。朱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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