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被收购后能否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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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昨天上午,被称为“合肥国企改制悔约第一案”的合肥翼马公司状告“买主”鹤翔公司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收购协议的有效性展开了辩论。 庭审中,双方均将翼马公司原老总徐某受贿一案的判决书做为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2004年6月,在翼马公司将生产区以660万元的底价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后
翼马公司代理人称,根据此份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徐某在鹤翔公司收购翼马公司时,收受了贿赂。在这个收购过程中,徐某和鹤翔公司都有借此谋取私利的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存在受贿现象的收购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此外,翼马公司在庭审中,举出了与该公司同一地段的其它企业的拍卖成交价格,以此证明鹤翔公司收购翼马公司确实是低价收购。 鹤翔公司则称,该公司在收购翼马公司过程中,虽然给徐某送钱了,但这并不说明该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产物。鹤翔公司参加竞标,是该公司的权利,其并没有侵犯他人参与竞标的权利。翼马公司既然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布的底价是660万,就说明该公司愿意以660万元的成交价出让,所以鹤翔公司以此价格收购并无不妥。此外,因翼马公司土地使用权限为“工业用地”,其价格低于其它公司的“商业用地”,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而并不是受贿行为所致。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闵汀 本报记者 陈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