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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托炒股第一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1:37 新文化报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5位客户委托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魏某炒股,未征得代理人同意,魏某就将5位客户账户上的钱都“炒”没了,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偿5位股民146万元。4年后,魏某在广东落网,证券公司又将魏某送上了法庭。近日,这起我省委托证券炒股第一案宣判,魏某因诈骗罪被判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私动客户账户 客户经理跑了

  

  吉林市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客户经理魏某,由于每天和证券打交道,成了吉林市股民眼中的一位“高人”。2000年,经朋友介绍,魏某成了乔某、金某等5位客户的代理,并知道了5人的账号和密码。2001年3月和5月,魏某把金某的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后与他人合伙炒股。每次资金返回后,会都给金某30%的回报,代理其他几位客户的情况也基本相似。其间,魏某4次动用几人账户上的钱款,有赔有赚。

  2001年8月后,5位客户发现魏某代理炒股账户中的钱都没了,便找魏某,魏某称钱都集中到一个账户上了,到年底一起结账。两个月后,几人再到

证券营业部找魏某时,得知魏某已失踪。

  据了解,在未征得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魏某将5个人账户上的钱取出来炒股,结果赔了。为躲避5位客户讨债逃跑。

  随后,5位客户将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证券公司赔偿5位股民146万元。

  

  证券公司将经理告上法庭

  

  2005年1月,逃亡近4年的魏某在广东落网。2005年11月22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魏某在2000年6月2日到2001年9月20日间,从乔某等人的账户中划走人民币146万元并逃跑,认定魏某的行为属于诈骗。魏某辩称,乔某等人是全权委托自己炒股,否则自己也不可能知道他们几个人的账号和密码。

  随后,双方都要求证人出庭。5位证人承认魏某曾帮自己炒股,有的承认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了魏某,但对全权委托魏某的说法予以否认。据了解,按规定,代理公司可按照协议为客户代理炒股,但不允许进行全权代理,魏某所在证券公司也有相关规定。

  

  这样的官司在我省为首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证实5位客户委托魏某炒股的事实存在,但魏某以炒股为名,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将对方的钱款取走存入其他股民账户,最终认定魏某诈骗62.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魏某犯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据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法律研究室张伟宏称,因委托代理导致被代理的客户先告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又告客户代理,这样的官司在我省还是第一例。(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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