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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半年喜结婚婚后半年闹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2:02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宝安某社区一对大龄男女认识半年后结婚,结婚不到半年却又因生活琐事闹离婚,婚前男方交给女方的存款成为离婚时瓜分的“蛋糕”,男方还要求女方退还结婚礼金。不久前,宝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本着尊重双方意愿的原则,准予离婚。

  男方金某某生于1971年,女方王某某大其两岁,两人于2004年10月初相识后于同年底恋爱并同居。2005年3月14日,男方应女方的要求将56800元汇到女方的账户上,作为彩礼
和办理结婚及结婚后的生活费用。两人于2005年5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次日男方的母亲和妹妹馈赠女方7000元礼金。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闹离婚,尤其是男方不愿意女方到其工作单位而矛盾尖锐。男方于同年10月8日诉至宝安区法院要求离婚,女方亦表示同意离婚。

  男方说,他从2005年1月到7月一直在东莞工作,婚后双方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婚前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现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2005年3月14日,女方向他借款56800元,应属他的个人财产,女方要还。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也较短,女方应返礼金7000元。

  女方说,两人共同生活至2005年7月底,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分居。在此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生活上对她不闻不问,草率成婚后又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男方又起诉离婚,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同意离婚。但56800元应为婚前赠予,礼金更无须返还。

  法院认为,7000元礼金应认定为是男方母亲以及其妹妹馈赠的礼金不作返还,56800元应视为结婚彩礼和办理结婚费用,由于女方不能举证证明所支付的结婚费用、彩礼是多少,应适当退还一半给男方,另一半作为给女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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