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深圳改革损害公民权益要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2: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开全国先河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去年11月提交审议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争议。修改之后的《条例(草案)》日前再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规定仍得以保留,但明确规定“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去年11月,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
条例(草案)》。按照该《条例(草案)》,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此次修改中,仍保留了这一规定。

  深圳市人大有关人士解释说,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保留这项制度十分必要。但对有关人员个人免责,并不等于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已经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仍然要追究,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予补偿的规定,提出“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