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改革损害公民权益要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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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2: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开全国先河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去年11月提交审议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争议。修改之后的《条例(草案)》日前再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规定仍得以保留,但明确规定“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去年11月,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
深圳市人大有关人士解释说,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保留这项制度十分必要。但对有关人员个人免责,并不等于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已经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仍然要追究,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予补偿的规定,提出“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