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责任承担10%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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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2:35 北京晨报 | |||||||||
广东 晨报广东专讯 16日至18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广州举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过三审,前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提出更严要求。
条例首次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赔偿责任;而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广州日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