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爆竹最高罚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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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3:12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月19日讯(记者 殷玉国)今天,市民从零售业户手中买到了烟花爆竹,一些心急的人开始燃放。警方提醒市民:烟花爆竹开禁后,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款1000元。 今天晚上,在闹市部分地区能听到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因为从今天开始,一些零售业户开始销售烟花爆竹,许多市民已购买到鞭炮,并心急开始偷偷燃放。
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人士向记者介绍,烟花爆竹开禁后,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仍然禁放。同时在燃放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十五外,在23时至次日5时不得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的个人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